
樓房窗前停車的火災隱患與管理
文/張正本
原載于《現代物業·新業主》2013年第1期/總第246期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汽車的擁有數量與日俱增,因車多地少、管理缺失、車主有意或無意等原因,發生亂停亂放汽車的現象。固然將車停在門口因妨礙通行而極少有之,但停在樓房的窗前,特別是停在自家的窗前似乎“無可爭辯”,如在物業管理公司劃定的窗前車位停車更是“理直氣壯”。
眾所周知,汽車的燃油具有火災危險性,從而可能因汽車的制造缺陷,以及使用中的維護保養不周、改進不當或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生油路電路等功能性組件松弛磨損、老化、腐蝕等情況,就會導致燃油泄漏或電線短路火花與發熱,形成車體自燃的現象。
汽車的自燃雖然多發生在炎熱夏季的行駛途中;但也可能因上述原因的延遲,或遇陽光暴曬以及車內可燃、易燃物等原因,在停車庫和停車場中發生自燃。因而在我國的防火設計規范中,將停車庫與停車場列為“有火災危險性”的建筑。
既然汽車有自燃的可能,一旦停在了窗前的汽車著火燃燒,如窗戶是在開啟的狀態,則可能直接燒至室內。即使窗戶是關閉狀態,也可能因燒碎窗玻璃而將火勢引入室內,導致室內也發生火災,并可能因撲救不力而使室外和室內的火焰上竄,將火勢擴大至樓上。特別是使用了可燃性保溫建材的建筑,其危險后果不言而喻。
在我國汽車快速進入住宅小區的新形勢下,除了建有足夠車位和停車庫的小區外,相關法規不夠明確或執行與管理的不力,或停車場地不足,或車主的素質較低等綜合因素導致在小區內隨意停放汽車的現象較為普遍。但按照《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中“停車場是指露天停放汽車的場地”的定義,則汽車停放在樓外窗前的地點應視同為停車場;按停車場的“防火分類”至少也應是ⅳ類防火的停車場;汽車庫防火間距應符合“停車場與一、二級,三級和四級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筑間距,應分別不少于6米、8米和10米”的規定。
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的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規定,在傳統的非燃燒體樓(一、二級和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前停車則應在距離樓房6至8米之外;而在有可燃保溫層的樓(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前停車則至少應在10米之外;因而在樓外的窗前停放汽車,顯然是不符合規范的要求。
如小區內的停車方法確實有法可依,物業管理公司則應與時俱進,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實施全面的現代管理。首先是,在接管小區時除了檢查驗收停車庫以外,還應注意掌握停車場地的情況;在《物業服務合同》或《臨時管理規約》的“業主注意事項”中寫入“窗前不得停車”的內容;新劃定的停車場地應符合法規的規定。隨后應將停車場地的管理納入物業管理的責任制度和日常工作中,執行巡回停車檢查制度,制止違規停車的現象,并對車主和業主進行經常性的宣傳與教育。物業管理公司的負責人應經常抽查,監管制度的執行情況。事關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業主的生命安全與社會的和諧穩定,責任重大,不可掉以輕心。